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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11.28 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4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村(里)長因案遭法院裁准羈押超過六個月,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
定解職之解職事由
全文內容:查村(里)長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鄉(鎮、市、區)公所
          停止其職務,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本案○○
          ○里長因案遭法院裁准羈押,並非不執行職務,核與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
          所規定解除職務原因為罹患重病,或因故不執行職務之情事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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