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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11.17 北市都授新字第10532099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之臺北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
公用宿舍,如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
積不得小於 46 平方公尺之限制時,得提請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審議通過後
核定實施而不受該規範之限制
主旨:有關都市更新分回之本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涉及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之限制乙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
      規定意旨,係針對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辦理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為維持一
      定居住水準品質,而予以限制;至於市府分回作公營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實際使用需
      求具備公有、照顧廣大弱勢族群之特性,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
      及建築物,為維持一定居住水準品質而予以限制有所不同,故本府如循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分回住宅單元部分,倘供作公營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使用,就分配單元小於本市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有關最小建築單元規定者,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審議
      通過後核定實施,得不受本市自治條例第11條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之規範。

正本: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臺灣建築學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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