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8.12.16 台內民字第88091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原訂之行政規則轉化為縣行政規則後,前臺灣省 政府民政廳函示之各項解釋令、函是否仍可援用案
全文內容:按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廳、處原訂定之行政規則業經該府函自本(88)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故各縣(市)政府得視其必要性,自行訂定相關 規定以資適用,並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之規定,審酌以自治條例或自治 規則制(訂)定之。所詢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廳、處原訂定之行政規則轉 化為 貴縣行政規則後,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示之各項解釋令、函是否 仍可援用一節,應視具體個案事實及 貴縣新訂之規定,如認前臺灣省政 府闡釋事項與新訂之規定內容並無重大差異,自可參照其解釋意旨,由 貴府另行解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