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3.08.16 部退四字第093240170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各機關學校得否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布施行後,再 為其所屬公務人員投保其他保險
全文內容: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 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一、依法律或法規命 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二、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 保險者。三、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 有關規定辦理保險者。四、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之駐外人員得辦理投 保兵災險者。五、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者。」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 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規定。」準此,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施 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意旨係指,執行 職務人員如發生意外事故,可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基於不重複給與 原則及經濟效益考量,故限制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因考量 依法規命令辦理之保險,如有法律明文授權依據,本辦法不應予以排 除,爰於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法律或法規命令 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二、所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與台電公司核三廠簽訂合約,應 向保險業者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法令規定究竟為何一節,依本 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應 以是否經由行政院專案核准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