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 92.12.25 院授人考字第0920056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92  年 1  月 31 日前,經機關核可公餘進修並補助有案者,准予比照同
期間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得依原規定辦理補助之補充
規定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業經本院於 92 年 12 月 25 日以
              院授人考字第 0920035476 號令修正為「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
              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各
              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上
              開有關 92 年 1  月 31 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
              理一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
              申請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予相關補助,而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復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 2  個月內
              ,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準此,凡公務人員於
              92  年 1  月 31 日以前,經簽請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以公餘時
              間進修,且符合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各項請
              領標準及條件時,均得依當時之規定,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二、另以本辦法原規定,公餘進修不論是否業經補助有案,自本辦法發布
              施行後,最高均以新臺幣 2  萬元為限,惟以本辦法訂定發布日為民
              國 92 年 3  月 11 日,修正後之本辦法已明定進修補助有案者,同
              意依原規定辦理,並追溯至同年 2  月 1  日,為免衍生進修案在 2
              月 1  日至機關學校收受本院函轉該辦法期間,業經服務機關同意進
              修並補助有案者適用上之疑義,凡在該段期間內,經服務機關(構)
              學校同意進修並補助有案者,仍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有關信
              賴保護之適用,宜由各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調查事實審認之,若
              符合前揭條文中有關信賴保護之要件,自得依原規定,核發進修補助
              費用,不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至於本院 92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
              考字第 0920015760 號函關於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補助費核發之補充規定,因配合本辦法條文修正
              之意旨,基於衡平原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日起停止適用。未來
              公務人員申請全時進修,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均以民
              國 92 年 2  月 1  日為界點劃分,即在是日(不含)以前業經核准
              並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是日(含)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
              者,則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