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2.12.25 院授人考字第0920056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92 年 1 月 31 日前,經機關核可公餘進修並補助有案者,准予比照同 期間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得依原規定辦理補助之補充 規定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業經本院於 92 年 12 月 25 日以 院授人考字第 0920035476 號令修正為「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 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各 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上 開有關 92 年 1 月 31 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 理一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 申請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予相關補助,而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復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 2 個月內 ,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準此,凡公務人員於 92 年 1 月 31 日以前,經簽請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以公餘時 間進修,且符合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各項請 領標準及條件時,均得依當時之規定,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二、另以本辦法原規定,公餘進修不論是否業經補助有案,自本辦法發布 施行後,最高均以新臺幣 2 萬元為限,惟以本辦法訂定發布日為民 國 92 年 3 月 11 日,修正後之本辦法已明定進修補助有案者,同 意依原規定辦理,並追溯至同年 2 月 1 日,為免衍生進修案在 2 月 1 日至機關學校收受本院函轉該辦法期間,業經服務機關同意進 修並補助有案者適用上之疑義,凡在該段期間內,經服務機關(構) 學校同意進修並補助有案者,仍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有關信 賴保護之適用,宜由各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調查事實審認之,若 符合前揭條文中有關信賴保護之要件,自得依原規定,核發進修補助 費用,不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至於本院 92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 考字第 0920015760 號函關於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補助費核發之補充規定,因配合本辦法條文修正 之意旨,基於衡平原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日起停止適用。未來 公務人員申請全時進修,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均以民 國 92 年 2 月 1 日為界點劃分,即在是日(不含)以前業經核准 並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是日(含)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 者,則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