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1.02.01 局企字第101002131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機關學校漏未將合於請領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工友列入三節照護對象,渠等 請求權時效疑義
全文內容: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 年 5 月 28 日 80 局壹字第 14025 號函 釋略以,為擴大對於退休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照護,得由原服務 機關學校,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比照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 護事項」之規定,自行辦理。 二、法務部 95 年 8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50027358 號書函略以,行政 機關學校比照行政院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發給退休工友三節 慰問金,不論其屬為何,於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同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 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另 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 三、機關學校漏未將合於請領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工友列入三節照護對象, 得否補發,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審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