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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12.16 法制字第105025215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應就委任、委託
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
主    旨:有關「臺中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12 月 5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50817267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2  條:
                1.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
                  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
                  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
                  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
                  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
                  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本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法令字第 096
                  0700882 號令參照)。是以,本條僅規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得委
                  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依本條文義觀之,應屬權限委
                  託之概括規定,與上開本部解釋令之意旨不符,建請就委託事項
                  具體明確規範。
                2.本條所定之委託事項,如有委辦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係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可能,是否有增訂「委辦」之
                  必要?建請審酌。
          (二)草案第 15 條: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
                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
                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
                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是以本條所定之「逕行拆除」,建請增
                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未於限期內履行之意旨,俾符上開行
                政執行法之規定。
          (三)草案第 16 條:依本條第 2  款及草案第 6  條第 3  項之文義,
                本條第 2  款規定係處罰「使用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使用而未自行
                拆除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義務行為,如此規範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如為肯定,查本草案中就纜線業者之拆除義務或違規佈設纜線之
                情形(例如草案第 10 條、草案第 15 條等),並無相應之罰則規
                定,是以僅對於草案第 6  條第 3  項予以處罰之理由為何?建請
                釐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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