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
第 2、3 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
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 39 條規定逕予開罰
主    旨:函詢就時值颱風期間,有無禁止衝浪戲水之相關規範 1  節,請本署提供
          相關規範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0 月 18 日基檢宏公黃 105  交查 323  字第 105
              9900852 號函。
          二、查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
              其權責得劃定警戒區,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以及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
              或航空器之通行;其實施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另查地方制度法第 1
              8 條第 11 款第 2  目及第 19 條第 11 款第 2  目規定,災害防救
              之規劃及執行係屬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爰有關警戒區域之劃
              定與水域之指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三、又當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上開規定實施劃定警戒
              區等處分時,依災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予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
              方式揭示;撤銷、廢止或變更時,亦同。
          四、綜上,颱風期間針對衝浪戲水活動,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上
              開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
              ,並公告周知;對於違反前開規定者,則依災防法第 39 條規定逕予
              開罰。
          五、另查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略以,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
              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又參照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所詢「衝浪」係屬水
              域遊憩活動之一,爰本件是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建請洽詢交通部及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釐清。
正    本:
副    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