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 第 2、3 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 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 39 條規定逕予開罰
主 旨:函詢就時值颱風期間,有無禁止衝浪戲水之相關規範 1 節,請本署提供 相關規範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0 月 18 日基檢宏公黃 105 交查 323 字第 105 9900852 號函。 二、查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 其權責得劃定警戒區,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以及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 或航空器之通行;其實施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另查地方制度法第 1 8 條第 11 款第 2 目及第 19 條第 11 款第 2 目規定,災害防救 之規劃及執行係屬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爰有關警戒區域之劃 定與水域之指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三、又當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上開規定實施劃定警戒 區等處分時,依災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予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 方式揭示;撤銷、廢止或變更時,亦同。 四、綜上,颱風期間針對衝浪戲水活動,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上 開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 ,並公告周知;對於違反前開規定者,則依災防法第 39 條規定逕予 開罰。 五、另查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略以,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 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又參照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所詢「衝浪」係屬水 域遊憩活動之一,爰本件是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建請洽詢交通部及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釐清。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