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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5.04.08 府授工品字第10511508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公共工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專職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不得在同
一時段兼任該標案或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
員職務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專職品管人員可否兼任該標案或
      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一案,詳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05年3月31日工程管字第1050004543
      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疑義經工程會函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專職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
      係指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應專職於同一標案之品管或監造業務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在同一時段兼任該標案或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
      、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請貴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時遵循辦理。
  三、檢附本府105年2月16日府授工品字第 10530025500號函及工程會105年3月31日工程管
      字第10500045430號釋函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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