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98.12.04 檔徵字第09800071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之會
計帳簿及憑證是否適用檔案法疑義
主    旨:貴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之會計帳簿及憑證
          是否適用檔案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8 年 11 月 26 日中企秘字第 09801401100  號函。
          二、97  年 9  月 1  日施行之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規定,
              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本
              法之規定。有關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係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
              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將公權力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並依據同
              法第 16 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者。
          三、貴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產生之檔案是
              否適用本法,請依上開說明判定,認有適用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
              理檔案管理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