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8.06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政府機關擬設置之便民服務設施「即時影像系統」,係針對櫃臺及等 候區之不特定民眾攝影,且攝影內容為一般民眾公開活動之範圍,並未涉 及民眾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時,故未侵犯洽公民眾之隱私
主旨:有關貴所研擬設置便民服務設施「即時影像系統」是否涉及侵犯隱私權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北市信戶字第○九二三○九九七六○○號函。 二、有關貴所研擬設置之便民服務設施「即時影像系統」,係將貴所內櫃臺等候之民眾影 像以攝影設備公開播放並透過網路設備播送,以使其他欲辦理公務民眾得以得知目前 之辦理情形是否擁擠,其攝影地點為公開之場合,攝影機具係對櫃臺及等候區之不特 定民眾攝影,且攝影內容為一般民眾公開活動之範圍,並未涉及民眾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尚不至於侵犯洽公民眾之隱私(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