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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106.03.21 部法二字第10642068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相
關規定,處分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主    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相關程序規定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
              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
              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丙等或平時考核懲處人員
              ,為強化考核之公平與公正,各機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等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得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二、茲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
              1060456 號函,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本部爰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該會相
              關釋示,再行修正考績(成)通知書,並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
              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
          三、檢送考績(成)通知書(空白格式)1 份。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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