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6.04.19 台財促字第10625508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促參案件權利金額度及許可年限調整與投資契約變更等疑義,宜由主 辦機關本於權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及投資契約約定核處
主 旨: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爭議處理及契約變更等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院 106 年 4 月 14 日院三能源字第 106 0004566 號函辦理。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11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 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包含爭議處理、仲裁條 款及契約變更、終止等事項。第 12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 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 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第 48 條之 1 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 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促 參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依該法第 48 條之 1 於投資契約明定 組成協調委員會者,應載明其組成時機、方式及運作機制。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第 7 點提示 ,主辦機關於公告促參案時,其公告及招商文件與投資契約草案得就 權利金收取載明包括檢討時機、調整因子或得調整情形及其調整方式 與程序等事項。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下稱 促參作業指引)第 57 點第 4 項提示,權利金得視營運情況檢討調 整,其調整前提、時機、因子、方式與程序,應於投資契約載明。促 參作業指引第 58 條第 2 項提示,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之投資 契約,除已訂有定期檢討約定者外,倘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有礙公共利 益、有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者,得經雙方協議後辦理契約變更。 四、所詢促參案權利金額度及許可年限調整與投資契約變更等疑義,應由 主辦機關本權責依上開規定、提示及投資契約約定核處。 五、有關非業管機關業務所需要求提供投資契約或附件乙節,促參作業指 引第 45 條提示,主辦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公開投 資契約,公開期間不少於 10 日。但契約附件符合該法第 18 條規定 者,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爰投資契約公開或提供應由主辦機關本 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核處。 正 本: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副 本: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