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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6.04.19 台財促字第10625508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促參案件權利金額度及許可年限調整與投資契約變更等疑義,宜由主
辦機關本於權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及投資契約約定核處
主    旨: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爭議處理及契約變更等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院 106  年 4  月 14 日院三能源字第 106
              0004566 號函辦理。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11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
              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包含爭議處理、仲裁條
              款及契約變更、終止等事項。第 12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
              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
              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第 48 條之 1  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
              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促
              參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依該法第 48 條之 1  於投資契約明定
              組成協調委員會者,應載明其組成時機、方式及運作機制。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第 7  點提示
              ,主辦機關於公告促參案時,其公告及招商文件與投資契約草案得就
              權利金收取載明包括檢討時機、調整因子或得調整情形及其調整方式
              與程序等事項。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下稱
              促參作業指引)第 57 點第 4  項提示,權利金得視營運情況檢討調
              整,其調整前提、時機、因子、方式與程序,應於投資契約載明。促
              參作業指引第 58 條第 2  項提示,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之投資
              契約,除已訂有定期檢討約定者外,倘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有礙公共利
              益、有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者,得經雙方協議後辦理契約變更。
          四、所詢促參案權利金額度及許可年限調整與投資契約變更等疑義,應由
              主辦機關本權責依上開規定、提示及投資契約約定核處。
          五、有關非業管機關業務所需要求提供投資契約或附件乙節,促參作業指
              引第 45 條提示,主辦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公開投
              資契約,公開期間不少於 10 日。但契約附件符合該法第 18 條規定
              者,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爰投資契約公開或提供應由主辦機關本
              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核處。
正    本: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副    本: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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