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 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 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 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 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 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 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 、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貴會為協助我國籍船舶之遇險搜救作業所需聯絡資料完整性,擬請應 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持有者填復緊急聯絡人等資料後,轉送交通 部航港局辦理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 之國際 406 MHz 示標註冊資料庫(IBRD)登錄一事,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之 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12 月 20 日通傳資源決字第 10543029290 號函。 二、如由貴會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如 15 個字元識別碼)及 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資料(下稱緊急聯絡人資料): (一)貴會自行蒐集、處理或利用緊急聯絡人資料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 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上開規定所稱「法定職務」係指於法律、 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參照)。是以,貴會基於特定目的(例如:電信及傳播監理, 代號:144) ,於執行電信法及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下稱管理 辦法)相關規定所定管理船舶無線電臺(含 EPIRB 設備)之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之相關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9 條規定參照),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又 貴會蒐集上開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書應填具及檢附之相關個 人資料以外,有關「EPIRB 資訊(如 15 個字元識別碼)及持有者 緊急聯絡人」等資料,如不在前開貴會辦理船舶無線電臺管理及核 照之法定職務範圍內,即不得以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為依 據蒐集上開個人資料。至於貴會若欲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 經當事人同意」之方式取得上開緊急聯絡人資料,則應先釐清蒐集 之特定目的為何。 (二)貴會受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緊急聯絡人資料 按個資法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 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是以 ,倘貴會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無論是否 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於個資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行為, 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且應注意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之適用。故本件貴會若受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 EPIRB 資訊(如 15 個字元識別碼)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 資料,如該局為該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符合個資法 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貴會於受託範圍內之行為,自亦符合上 開規定。 三、如貴會僅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即「利用」)予交通部 航港局,由該局自行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 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 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 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本件貴會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即「利用」) 予交通部航港局,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及上開船舶 無線電臺管理相關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交通部航港 局辦理 IBRD 資料登錄作業,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 舶之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之目的,應可 認為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而得為 之。 四、末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 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之 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 之委託。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 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 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第 2 項本文)... 」係指不相隸屬之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 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 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換言之,受請求協助機關之協 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之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將主要行 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為「委任」或「委託」 ,故行政協助與前述委託之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本部 100 年 10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19531 號函參照)。是以,本件貴會 基於機關協助立場,受交通部航港局委託協助該局蒐集辦理 IBRD 資 料登錄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因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 非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委託」,併此敘明。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