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4.07.29 經商字第1040241889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依變更登記前之事實基礎所為後續登記處分是否據以撤銷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按本部 74 年 10 月 8 日商字第 44210 號函釋略以,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接獲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登記其事由 後,始得據以逕為變更登記(本部 101 年 4 月 3 日商字第 101 02026170 號函釋參照)。次按財產權之得、喪、變更,有依法應登 記者,倘由執行法院通知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 得逕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 。 二、至於依前述變更登記前之事實基礎所為後續登記處分是否據以撤銷, 核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條文規範之範圍,具體個案允屬事實 認定範疇,應由登記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審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