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6.16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86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鄉(鎮、市、區)公所如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受理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之報備者,於相關程序辦理完備後,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
主 旨: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是否逕予表示備查 疑義 1 案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6 年 5 月 10 日府商使字第 1060085 417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第 6 條、第 9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0 條、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9 條及第 59 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 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1 條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 5 點 第 1 款、第 9 點第 1 款及第 10 點已分別明定公寓大廈管理報 備事項應備文件、受理報備程序、行政配合等規定,應由受理報備機 關於申請報備書之受理結果欄填寫受理結果並依上開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完備相關程序,尚無疑義。 四、又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 ,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 『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 。……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 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 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 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 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 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已有明示。 五、故申請管理組織報備經查文件齊全或線上報備系統申報電子檔登錄完 成後,自應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報備證明,格式如附件七;管理組織 變更報備或其他報備事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報備函。 六、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事後監督,鄉(鎮、市、區)公所如 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受理管理組織之報備者,除依處理原則 第 10 點第 1 款辦理外,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來函所詢事宜,仍請依上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