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8.01.14 交路字第098001659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且同時獨犯刑事法律 者,應由執法舉發機關分別移送司法機關及公路監理處罰機關依規定處罰 ;惟如有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經裁判確定者,則應由司法機關 通知原舉發移送機關,由其通知公路監理處罰機關續為依法處置
主 旨:有關臺端詢問酒後駕車違規處罰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 98 年 1 月 10 日院臺交移字第 098000141 號 函轉臺端陳情信辦理。 二、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致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並同時獨犯刑事法律者,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仍由公路監理處 罰機關裁處之;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前揭移送依刑事論處之案件 ,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處罰之,宜先說明。 三、本案有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並同時 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係由執 法舉發機關分別移送司法機關及公路監理處罰機關依規定處罰,但如 有前揭說明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經裁判確定者,則由 司法機關通知原舉發移送機關,再由該移送機關通知公路監理處罰機 關續為依法處置,相關行政連繫協調程序均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故臺端所稱單位權責不分之情事乙節,應屬誤解,併予說明。 正 本:莊○龍君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