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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8.04 台內地字第098013907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重測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應加強督導並擬定清查計畫積極改善
全文內容: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於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已有明定;又「重
              測土地面積錯誤,以該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經本部以 87 年 12 月 7  日台內地字第 8713118  號函釋有素,
              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函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 3  月 25
              日 97 年度上國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書,該中心為民國 70 年臺灣
              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辦理土地重測,與當地登記機關共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乙節,茲因重測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及政府稅收,地政機關辦理複丈發現錯誤,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2  條規定辦理更正,以阻卻損害賠償問題發生,請貴府加強督
              導並擬定清查計畫積極改善,本部將列其為地方業務督導考評之重要
              檢視項目。
          三、另按本部 89 年 7  月 17 日台內中地字第 8979831  號函釋說明二
              略以:「因登記機關之錯誤(不論故意或違法)且涉及訴訟或行政救
              濟事實之標的,為使第三人有知悉之機會,避免其遭受不利益,亦可
              減少其主張『信賴登記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以防止紛爭之擴大,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將訴訟繫屬事實登載於登記簿之精神
              ,同意登記機關辦理註記,惟因個案情況不同,且註記文字亦異,授
              權登記機關就註記之文字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辦
              理註記。……」。有關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訊息
              如有註記必要,得參照上開函釋視個案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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