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8.04 台內地字第098013907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重測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應加強督導並擬定清查計畫積極改善
全文內容: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於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已有明定;又「重 測土地面積錯誤,以該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經本部以 87 年 12 月 7 日台內地字第 8713118 號函釋有素, 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函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 3 月 25 日 97 年度上國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書,該中心為民國 70 年臺灣 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辦理土地重測,與當地登記機關共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乙節,茲因重測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及政府稅收,地政機關辦理複丈發現錯誤,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2 條規定辦理更正,以阻卻損害賠償問題發生,請貴府加強督 導並擬定清查計畫積極改善,本部將列其為地方業務督導考評之重要 檢視項目。 三、另按本部 89 年 7 月 17 日台內中地字第 8979831 號函釋說明二 略以:「因登記機關之錯誤(不論故意或違法)且涉及訴訟或行政救 濟事實之標的,為使第三人有知悉之機會,避免其遭受不利益,亦可 減少其主張『信賴登記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以防止紛爭之擴大,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將訴訟繫屬事實登載於登記簿之精神 ,同意登記機關辦理註記,惟因個案情況不同,且註記文字亦異,授 權登記機關就註記之文字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辦 理註記。……」。有關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訊息 如有註記必要,得參照上開函釋視個案情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