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8.14 內授營都字第10608123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請地方政府協助所轄鄉(鎮、市)公所落實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 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等刊登政府公報,以達加強公告周知民眾 參與之目的
主 旨:有關請貴府協助所轄鄉(鎮、市)公所依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刊登政府公報事宜 1 案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106 年 7 月 28 日大鄉建 字第 1060008064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善用網路參與機制,並加強公告周知民眾 參與之方式,旨揭辦法於 105 年 4 月 12 日修正時,參照都市計 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修正第 8 條為:「測定機關應 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 30 日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 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公告 30 日,並將公告地 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新聞紙 3 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公告期滿確 定。」,合先敘明。 三、查旨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都市計畫樁之測定機關 ,依都市計畫之種類規定如下:一、鄉街、鎮、縣轄市計畫由鄉、鎮 、縣轄市公所擬定者,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復查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第 6 目第 1 款規定,都市計畫之執行,係屬縣(市)政 府自治事項。有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因涉及後續都市計畫執行、 建築管理及都市發展等事宜,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至鉅,經查鄉、鎮、 縣轄市公所因無發行政府公報,產生依旨揭辦法第 8 條規定將都市 計畫樁位成果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之困難,爰請貴府予以協 助所轄鄉(鎮、市)公所依旨揭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刊登政府公報 事宜,以達加強公告周知民眾參與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