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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9.03.25 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騎樓擅自設置固定式車阻設施或相關休閒椅,若具體事實有同時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 9、33-1  條之規定者,應
依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之權責機關依法裁
處
主    旨:有關貴署函為臺中市警察局所詢轄內人行道私設斜坡道及騎樓擅自設置車
          阻設施之執法權責及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9 年 1  月 18 日警署交字第 0990036101 號函;暨依據內
              政部營建署 99 年 2  月 10 日營署工程字第 0992902829 號函辦理
              。(影附原函供參)
          二、本案有關人行道私設斜坡道乙節,經查依臺中市政府所定「臺中市人
              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規定析之,依上開規定申請經許可於人行
              道設置之斜坡道,主要係為調整人行道與道路間原有高差之目的,其
              實質內涵係為市區道路附屬設施之調整,爰如未經申請許可而設置斜
              坡道之情形,應屬涉擅自建置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情事
              ,且臺中市政府所訂「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裁罰基
              準」已明列上開未依規定情節之裁罰基準在案,應無疑義,至於案內
              所涉該府所屬機關之權責,則宜由該府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處理之。
          三、另有關所提騎樓擅自設置固定式車阻設施或相關休閒椅乙節,依內政
              部營建署前揭號函說明,市區道路條例第 9  條及第 33 條之 1  業
              訂有地平面齊平與阻塞處理方式及罰則等相關規定,爰警察機關依個
              案事實認如已涉違反上開條例規定,當應移請轄內主管機關查處之;
              另如依同一具體事實認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及上
              開市區道路條例規定者,則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由
              法定最高罰鍰之權責機關依法裁處。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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