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9.03.15 交路字第09900229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4 條之應未除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之適用 ,故如欲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以其故意過失為必要
主 旨:有關法務部函送 99 年 1 月 6 日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1 次會議 紀錄乙案,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99 年 2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90700120 號函辦理。( 影附原函及附件供參) 二、案內討論提案二會議結論略以:「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4 未明文排除行政罰法第 7 條責任要件之適用,因此,仍應 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須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至於如何認定,屬個案 事實認定問題」乙節,請依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本部公路總局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