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2.03.26 文藝字第10210066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覺藝術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 員兼任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委員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縣市機關首長,擔任同一縣市其他局處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 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委員,是否涉及利益迴避或審議權責重疊 1 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文化局 102 年 3 月 7 日北市文化四字第 10230573300 號函。 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 及 19 條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 覺藝術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依據公共藝術設置 辦法第 19 條規定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兼任之。執行小組 及徵選小組成委員之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貴府函詢情 事應就個案情形認定,請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有關利益迴避 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各縣市文化局、五都市政府文化局、各縣市政府文化局、交通部公共藝術 審議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共藝術審議會、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承 辦廠商、本部藝術發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