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109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 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 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 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 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主 旨:有關為推動「台灣資料市集」乙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19 日科部前字第 1060040504 號函。 二、來函說明四所詢問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部受委託協助處理或利用資料之行為,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 蒐集乙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 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是以,貴部如受委託而為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而貴部僅 係委託機關手足之延伸,故委託機關若將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交由貴 部協助進行資料處理後,提供學術界進行後續研究與分析,此時貴 部係屬協助委託機關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非個資法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所稱「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本部 103 年 4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303504420 號函參照)。惟貴部仍應於委 託機關監督範圍內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二)有關資料主管機關委託貴部,並由貴部委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 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下稱國網中心)處理非開放資料,是 否涉及公權力委託乙節: 1.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 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 以受委託機關之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 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 2.本件依來函所示,無論係由資料主管機關(委託機關)「逐案授 權」或「通案授權」貴部協助進行資料處理、利用,關於是否提 供特定資料欄位、對何人提供、提供之範圍、資料保存於國網中 心之期程等,悉由各資料主管機關決定。申言之,如為「逐案授 權」模式,資料申請者需先行取得資料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由 國網中心依據資料主管機關同意提供資料之授權內容進行後續資 料處理並提供資料申請者進行利用;如為「通案授權」模式,貴 部收受資料申請者之申請後,亦僅得於資料主管機關事前填具之 「資料委託表」授權範圍內處理、利用未涉及個人資料之資料或 檔案。且經洽詢貴部,據告貴部僅依主管機關之授權為提供,不 做其他之判斷及准駁,準此,因貴部與資料主管機關間之委託內 容尚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行為之權限移轉,貴部並無以自己名 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行為,僅係委託機關手足之延伸,貴部與各資 料主管機關間之委託關係並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 定之委託。 (三)有關國網中心基於與貴部之補助關係而處理非開放資料涉及個資者 ,是否屬個資法所定之委託關係乙節,按個資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視同委託機關。又個資法上所定之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 使,故貴部如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事務交由國網中心協 助辦理,仍屬個資法第 4 條所定之委託。復因貴部係先受資料主 管機關委託協助進行資料之處理,故貴部如再將資料處理之事務委 託國網中心辦理即屬委託,而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 第 3 款規定;仍屬原委託機關(資料主管機關)應監督之事項, 併予敘明。 (四)有關資料主管機關於具體應用議題形成前,即先行委託貴部處理、 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乙節,按資料主管機關委託貴 部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4 條規定,貴部於受委託之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是以,不問 資料主管機關係何時委託貴部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於其他政府機 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資料申請者),依程序申請利用資料進行分析 研究時,如係「逐案授權」模式,仍須經資料主管機關審核是否符 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所定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經審 認符合者,貴部始得將資料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如 係「通案授權」模式,亦應由貴部於資料主管機關委託範圍內為資 料之提供。從而,資料主管機關係於具體應用議題形成前或形成後 委託貴部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與貴部是否得提供資料係屬二事,資 料主管機關於具體應用議題形成前,即先行委託貴部處理、利用個 人資料,與個資法並無不符。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