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9.06 法律字第106035124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法律保留原則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密 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 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惟仍應注意 比例原則以及給付禁止過多原則,即與事物本質無關恣意給付,或過多給 付係屬裁量濫用,且同時違反平等原則
主 旨:行政院交議有關內政部函報「台南市安平二期國宅」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台南市政府代住戶請求「重建道義補助及搬遷補助費」,該 部營建署辦理情形及建議後續處理方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8 月 29 日發國字第 1060023905 號函。 二、按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展現,於給付行 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 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 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 第 443 號、第 614 號解釋參照)。惟行政機關採行給付行政措施 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由此而衍生之給付禁止過多原則,亦即與 事物本質無關之恣意給付,或過多之給付係屬裁量之濫用,且同時違 反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第 542 號、第 614 號解釋 ;本部 103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303503060 號函、105 年 2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503501750 號函參照)。本件「台南市安平 二期國宅」重建補助及搬遷補助案,因屬單一個案,亦非長期性補助 ,倘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尚難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於補 助之項目及其補助金額之計算有無給付過多致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 則之不合理情事,事涉營建、會計實務及事實認定問題,本部尊重相 關主管機關之權責判斷。 正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