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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6.09.25 府授都新字第10631626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屬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所指之山坡地者,應依
「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
新單元之申請
主旨:有關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之山坡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府 100年11月10日修正公布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 3項,其意旨係考量保
    護區、農業區、山坡地等係屬不適宜辦理都市更新之環境敏感地區,亦不符合都市更新
    精神,不受理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先予敘明。
二、查本市山坡地範圍係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檢討修正,前開
    要點第 2點規定「山坡地範圍劃定係依照水土保持法第 3條第 3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 3條 ...劃定範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定之山坡地皆
    為主管機關基於地形條件、公共安全及環境開發權衡下考量予以劃定之附條件開發地區
    ,且前開二法令第 3條規定山坡地劃定地形條件標準一致皆為「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復查本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5條是考量保護區、農業區、山坡地等係屬不適宜辦理都市更新之環境敏感地區
    ,而不受理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故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 3項所指之山坡地
    ,應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新單元
    之申請。

正本: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臺灣建築學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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