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5.05.25 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薪級,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又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
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
全文內容:一、有關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未經服務
              學校書面核准進修者,在本條例施行後應如何辦理改敘一節,查本條
              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
              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
              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是以,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
              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另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
              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爰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
              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並依本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人(一)字第 86049910 號函規定議處。
          二、有關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始向學校提出申請進修並經學校事後同意,
              得否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改敘一節,按本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
              高學歷改敘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又
              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爰教師自行前往進修,
              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同意者,尚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三、另有關本條例施行後,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是否應重新審查
              其任職年資資料或逕依現支薪級提敘,及發現誤核薪級時,應如何處
              理等節,按本條例並未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應重新審查
              原敘薪級,爰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另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
              敘時,如發現原敘薪級有誤,應依本部 96 年 5  月 30 日台人(一
              )字第 0960071229 號函規定,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第 119  條及第 127  條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有無信賴保護原則
              之適用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不得撤銷之情事,並洽審計機關意見
              辦理。
          四、至有關中小學教師現敘薪點高於新學歷最高本薪薪點時,其薪級應如
              何敘定一節,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
              學歷改敘薪級,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倘中小學教師取得
              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
              最高本薪則按其最高學歷依本條例附表一「教師薪級表」說明一規定
              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