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12.11 法律決字第106035159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 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 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
主 旨:有關貴中心函詢是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委託行政法人高雄 市立歷史博物館辦理調查、研究及合作策展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中心 106 年 10 月 26 日客發綜字第 106000514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 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 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104 年 6 月 23 日 法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函參照)。本件貴中心與行政法人高雄市 立歷史博物館係屬不同行政主體(屬不同公法人),非屬本法上開「 委託」規定之適用範圍。 三、貴中心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建請先洽貴中心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 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檢附上級機關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來 函憑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 正 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