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4.03 行執法字第103005187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建議移送執行時,無需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及所附裁決書、送 達證書等附件無需蓋用「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及「承辦人職章」等,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府建議移送執行時,無需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及所附裁決書 、送達證書等附件無需蓋用「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及「承辦人職章」乙 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3 月 26 日高市府交裁決字第 10332152500 號函 。 二、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按已改制為分署,下同)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 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3、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 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4、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 之證明文件。5、 其他相關文件。」「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行政執行 法第 13 條第 1 項、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依本署訂定之移送書格式,移送機關應填載義務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地址等資料,以供人別 識別之用。惟上開資料欠缺與義務人有關之記事或特殊註記,如戶籍 資料查詢日期、戶籍遷出入日期、遷出國外、死亡註記等,而該等記 事或特殊註記係本署所屬分署進行立案審查,審酌執行名義是否合法 成立之重要依據,故義務人戶籍資料核屬前開規定所稱應檢附之其他 相關文件,似尚難僅以移送書所載之義務人人別資料,逕予取代。準 此,貴府建議移送時免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乙事,歉難同意。至 於是否應於裁決書、送達證書等影本文件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印 章及「承辦人職章」,請貴府依本署 96 年 4 月 20 日行執一字第 0960002345 號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