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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3.20 法律字第107035038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網站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
儲存於電腦中,經整理再將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服務費用,應
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又該網站未從事藝文服
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
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一訂 OK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8  月 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60125410 號函。
          二、本件依來函所附「個資外洩電子商務業者清單」有關「一訂 OK 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址(http://www.dingok.com) 查詢
              ,該網頁顯示「系統建構中」。另查該公司現仍運作之「一訂 OK 電
              影售票網」網站(http://newmovie.dingok.com),該網站提供各影
              城之電影票券訂購票服務,復查該公司相關之網頁介紹,該公司係以
              「票務系統開發」為核心,在「售票及訂位」領域有數十年的開發經
              驗,包括電影院、展演活動、遊樂園、景觀台、展覽館的售票系統及
              線上訂票系統,並針對商家及消費者的需求提供服務平台。是以,上
              開網站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
              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
              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服務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
              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且該網站並未從事來函說明四(二)
              所指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故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
              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
              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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