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3.20 法律字第107035038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網站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 儲存於電腦中,經整理再將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服務費用,應 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又該網站未從事藝文服 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 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一訂 OK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8 月 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60125410 號函。 二、本件依來函所附「個資外洩電子商務業者清單」有關「一訂 OK 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址(http://www.dingok.com) 查詢 ,該網頁顯示「系統建構中」。另查該公司現仍運作之「一訂 OK 電 影售票網」網站(http://newmovie.dingok.com),該網站提供各影 城之電影票券訂購票服務,復查該公司相關之網頁介紹,該公司係以 「票務系統開發」為核心,在「售票及訂位」領域有數十年的開發經 驗,包括電影院、展演活動、遊樂園、景觀台、展覽館的售票系統及 線上訂票系統,並針對商家及消費者的需求提供服務平台。是以,上 開網站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 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 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服務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 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且該網站並未從事來函說明四(二) 所指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故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 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 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