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3.05.01 陸法字第1030400393A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於處理兩 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宜考量是否與國家 安全與利益相關
主 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適用乙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編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 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理由:「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 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 規定,其立法音旨應為此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程 序法之程序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二、惠請貴部(會)適用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時,應注意該條立 法意旨,尤以法規預告程序有益於資訊公開及徵詢各界意見,宜考量 是否確有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之情事,謹慎適用,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