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12 環署廢字第107001933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 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主動提出申 請,由審查機關依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 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主 旨: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依說明原則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 有關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由 指定公告事業主動提出申請,審查機關始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但 書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並符合 法規授權目的;倘指定公告事業未經申請,審查機關即開始行政程序 ,或提出與申請事項無關之其他審查意見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除非 有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事後提出申請而補 正,否則該行政處分即因違反程序規定而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