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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12 環署廢字第107001933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
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主動提出申
請,由審查機關依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
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主    旨: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依說明原則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
              有關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由
              指定公告事業主動提出申請,審查機關始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但
              書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並符合
              法規授權目的;倘指定公告事業未經申請,審查機關即開始行政程序
              ,或提出與申請事項無關之其他審查意見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除非
              有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事後提出申請而補
              正,否則該行政處分即因違反程序規定而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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