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6.27 法律字第107035078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 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又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 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 事項,較為妥適
主 旨:關於民眾賴○○君詢問通訊行○○行銷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4 月 12 日經商字第 10700564800 號函。 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 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 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 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 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部 105 年 4 月 8 日 法律字第 1050350459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旨揭公司於部分網站(例如:1111 人力銀行、518 人力銀行及 1111 商搜網等)公開之經營項目為「手機批發、零售」及「通信業 務開發」,又該公司於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登記之「所營事業資料」 包括「電信器材批發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及「電信業務門 號代辦業」等,依行政院 101 年 4 月 30 日「研商法務部所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會議紀錄」所列判斷原則(下稱判斷 原則)及本部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行業標準分類彙整之「個人資料 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判斷,因其所營事業涉 及「通訊設備零售業」(其中「電信器材屬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 入及其零售業」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之通訊設備零售業」屬貴部主管),又「商品經紀業」及「電信事 業」,則分屬貴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爰本部於 107 年 4 月 3 日以法律決字第 10703504530 號移文單移請貴部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辦理在案,合先敘明。 四、本部僅為個資法之法規主管機關,至於對於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行 政監督管理之職責,係分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尚無貴部來函 所稱「單一窗口」。是關於具體個案事實有無違反個資法之認定,仍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依職權卓處。爰請貴部就旨揭個案儘速依職權辦理 ,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