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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7.17 法律字第107035099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警察法第 9  條第 3  款、第 4  款規定等規
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尚與該法無違;又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
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適當方法為之
主    旨: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蒐集特定時間點
          之全部特定大專院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益思(107) 字第 062601 號函。
          二、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對話歷程」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
              通保法)所稱之通訊內容,或為「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而須另
              符合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等其他規定乙節,參酌最高法院第 107  年
              5 月 30 日 106  年度台非字第 259  號判決意旨,通保法規範之通
              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偵察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
              訊內容,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合
              先敘明。
          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
              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
              、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又警察法第 9  條第
              3 款、第 4  款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權力:... 三、協助偵查
              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
              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
              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第 1  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
              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
              警察官(第 2  項)。...」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
              偵查犯罪:一、警察。...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
              之職權者(第 1  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 2  項)。... 」
              是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代號 025)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上開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尚與個資法無違。惟警察
              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參照)。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犯罪偵查需要,要求提供特定時間
              點之全部特定大專院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屬於對於人
              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宜洽請該警察機關進行說明,如有必要
              ,再請洽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意見。
正    本: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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