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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7.08.03 台財促字第107255207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為提供主辦機
關依規定按個案特性規劃評估、設定權利金負擔事宜之參考文件,非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主辦機關於個案執行時,應依促參法相
關規定,並視個案特性審慎評估辦理
主    旨: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下稱權利金
          參考原則)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公司 107  年 7  月 5  日台促字第 10700
              70501 號函辦理。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15 條第 2  項授權訂
              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下稱租金優惠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 1  項或前項計
              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
              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第 4  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
              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
              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租
              金優惠辦法規定於一定條件下得酌予減收、減免或准予緩繳,尚無得
              予免收租金。
          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該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自償能力
              ,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入現值總額,除以
              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所稱現金流入,指公
              共建設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及其他相關
              收入之總和。所稱現金流出,指公共建設計畫所有工程建設經費、依
              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優惠後之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所得稅
              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
              之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費用、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等支出之總額
              。促參案自償能力之計算並未包含權利金,爰當無依租金優惠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計收租金後,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
              予以減收租金卻計收權利金情事,亦即應於計收足額租金後,主辦機
              關再依其政策目的需求,秉持風險分攤、利潤共享原則,視個案財務
              可行性,衡酌是否收取權利金。
          四、權利金參考原則係為利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11 條規定,按個案特性
              規劃評估、設定權利金負擔事宜,提供主辦機關參考文件,非行政程
              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主辦機關於個案執行時,應依促參法
              相關規定,並視個案特性審慎評估辦理。
正    本:台灣促參顧問有限公司
副    本: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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