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8.30 法律字第107035123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 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因行政機關於 5 月 1 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前述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 5 月 1 日勞動節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國定 假日或休息日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7 年 4 月 11 日智法字第 1071860042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本法就 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 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 其規定。次按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準此,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時,其相關期間如涉及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休息日或星 期六之情形時,關於末日之認定,如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者,自應適 用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本部 107 年 2 月 26 日法律字 第 10703501780 號書函參照)。 三、有關旨揭所詢,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 略以,行政機關於 5 月 1 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本法第 48 條 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考量本部上開函距今已逾 10 年,時空背 景及相關審酌因素可能已有變遷,是否考量修改,將勞動節認定屬本 法第 48 條第 4 項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抑或可由各行政機關就所轄 業務相關期間,自行解釋或修法認定勞動節是否屬國定假日或休息日 乙節,查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 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本部 90 年 9 月 24 日(90)法律字第 033380 號函參照),5 月 1 日勞 動節係勞工放假之節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參照),整體行政機關於是日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此一情形迄今 既無不同,故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見 解宜予維持。至於貴局刻正研修專利法,是否考量就專利申請相關行 政程序期間末日之認定另為特別規定,因事涉立法政策事宜,仍請貴 局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