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04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5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權限移轉類型繁多,除同一 行政主體內上下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委任、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委託 ,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情形外,尚 可能包括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將其權限移轉中央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 、公法人將其權限移轉其他行政機關、公法人情形,故行政機關依法規將 權限移轉部落公法人辦理時,可參酌或類推適用該法第 15 條第 2、3 項 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應以何種程序移轉權限予部落公法人執行之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3 月 21 日原民綜字第 1070016796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 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此為學理上所謂「管轄權法定 原則」,乃揭示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 變更(本部 96 年 11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60036300 號函參照)。 次按本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 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 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本部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0053730 號函參照),並應踐行一 定程序要件,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又上開所述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 令,係指個別作用法之得為權限移轉之法源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依 本法第 15 條作為權限移轉之法規依據。 三、次按行政機關權限移轉之類型繁多,除本法第 15 條規定同一行政主 體內上下隸屬行政機關間之權限委任、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之權限委 託,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情形 外,尚可能包括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移轉中央行政機關 ,或行政機關、公法人將其權限移轉其他行政機關、公法人之情形。 是以,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移轉部落公法人辦理時,可參酌或類推 適用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辦理,併請參考來函說 明四本部預告修正「行政程序法」草案第 15 條之 7 修法方向及說 明所載,一併說明。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