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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3.21 法制字第10702505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訂定「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一案,有關權
限委任、委託及罰則會商等及相關法理之法制意見說明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3  月 9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7080407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2  條:
                1.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
                  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
                  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
                  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
                  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
                  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本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法令字第 096
                  0700882 號令參照)。依本條後段文義觀之,應屬權限委任或委
                  託之概括規定,與上開本部解釋令意旨不符,建請就委任或委託
                  事項具體明確規範。
                2.本辦法所定有關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事項,如有委辦新
                  北市烏來區公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可
                  能,本條是否有增訂「委辦」之必要?建請審酌。
          (二)辦法第 8  條:本條規定有各款所定情形者,「得」不予核准申請
                ,究係賦予主管機關權限或裁量權?若係賦予權限,建議刪除「得
                」字;如是賦予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之裁量權限,本條各款規定似
                屬不應核准之情事,倘主管機關仍予以核准,是否妥適?建請釐清
                。
          (三)依行政院 103  年 11 月 28 日研商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
                之統一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會議,所作附帶決議略以,定有罰則之自
                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本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
                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再行會商(行政院
                秘書長 103  年 12 月 19 日院臺規字第 1030157329 號函參照)
                。據此,旨案為直轄市政府未定有罰則之自治規則,且內容未涉及
                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請貴部依該附帶決議處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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