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3.21 法制字第10702505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訂定「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一案,有關權 限委任、委託及罰則會商等及相關法理之法制意見說明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3 月 9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7080407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2 條: 1.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 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 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 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 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 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本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法令字第 096 0700882 號令參照)。依本條後段文義觀之,應屬權限委任或委 託之概括規定,與上開本部解釋令意旨不符,建請就委任或委託 事項具體明確規範。 2.本辦法所定有關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事項,如有委辦新 北市烏來區公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可 能,本條是否有增訂「委辦」之必要?建請審酌。 (二)辦法第 8 條:本條規定有各款所定情形者,「得」不予核准申請 ,究係賦予主管機關權限或裁量權?若係賦予權限,建議刪除「得 」字;如是賦予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之裁量權限,本條各款規定似 屬不應核准之情事,倘主管機關仍予以核准,是否妥適?建請釐清 。 (三)依行政院 103 年 11 月 28 日研商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 之統一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會議,所作附帶決議略以,定有罰則之自 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本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 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再行會商(行政院 秘書長 103 年 12 月 19 日院臺規字第 1030157329 號函參照) 。據此,旨案為直轄市政府未定有罰則之自治規則,且內容未涉及 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請貴部依該附帶決議處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