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78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組織是否屬該法「行政機 關」,仍應以其設置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 準,審視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 在排除全無自主性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又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 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機關」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1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2554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 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 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 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 力之組織(本部 105 年 9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503513470 號函 參照)。申言之,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機關, 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本部 99 年 9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39415 號函參照),並應以其設置之目的是 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另輔以其是否具有 單獨法定地位為參考,據以認定其是否屬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 蕭文生,行政機關之認定與 TSSCI 業務─評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度裁字第 692 號裁定,收錄於月旦裁判時報第 61 期,第 19 頁至 第 27 頁參照)。 三、惟就如何判斷行政組織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本法並未明文規定, 實務見解有認為,行政機關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 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69 年 7 月 17 日台 69 規字第 8247 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裁字第 462 號裁定意旨參照),然亦有認為:「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 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 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 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最高行政 法院 94 年 6 月 21 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揆諸前開說 明,因本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採取實質意義 之行政機關,凡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均屬之(林錫 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 4 版,第 101 頁參照)。從而,行政組 織是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仍應以其設置之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 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審視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之組織被認 定為行政機關。再以,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未必相同, 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行政院秘書處 94 年 4 月 13 日院臺 秘字第 0940084267 號書函參照)。準此,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 績法)所定「機關」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如係援用本法「行政機關」 之要件,則請參考上述說明予以認定,惟貴部亦得就考績法所定「機 關」之性質及作用另為不同之認定標準,或於考績法中另為不同之規 定,附此敘明。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