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8.01.03 台財稅字第1070064433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 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為期間之逆算,應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 6 個 月,並以第 6 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全文內容:一、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中古汽、機車報 廢或出口「前 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 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期間順算規定 ,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 6 個月,並以 第 6 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 間之末日。 二、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 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 牌照登記之期間逆算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