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 先適用第 17 條及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 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 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主 旨:有關貴府所詢訴願案件經審結編卷歸檔後,民眾申請閱覽及影印當事人之 訴願案卷內資料而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11 月 29 日府行法字第 107017731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 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 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 或卷宗;又如已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 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適用(本部 94 年 7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40025174 號函 意旨參照)。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 ,或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本部 105 年 12 月 12 日法 律字第 10500713700 號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訴願案件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 案(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者,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 17 條及 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 特別規定。至於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及 法律適用事項,應由貴府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