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10.12 公保字第10600129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要 旨:
函詢機關首長(鄉長)係屬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民選公職人員,得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規定 ,每兩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並給予公假最高二日。惟各機關現行規 定如優於該要點,仍得依現行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貴公所函詢機關首長(鄉長)每年實施 1 次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每次給予公假 2 日,並補助檢查費用新臺幣 1 萬 4,000 元,有無 違反相關健康檢查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6 年 10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 57652 號書函,轉貴公所同年 9 月 27 日豐鄉人字第 1060010498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次按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 「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 者,從其規定。」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 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 轄市、縣(市)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第 4 點第 2 項規定 ︰「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 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第 6 點規定:「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 康檢查時,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 二日。」是直轄市、縣(市)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得每 2 年 實施 1 次一般健康檢查;並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最高給予 2 日。惟因健檢要點係屬一般性、原則性規定,各機關現 行規定如優於該要點,依該要點第 2 點但書規定,仍得依現行規定 辦理。 三、復按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 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民選公職人 員。」再按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公所 置鄉(鎮、市)長一人,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又按健檢實施要點第 8 點規定:「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據此,鄉(鎮、市)首長係屬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稱民選公職人員,各機關得比照健檢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一般健檢;各 機關如擬比照辦理一般健檢時,考量其職務與直轄市、縣(市)二級 機關首長近似,其實施次數,宜參照是類人員辦理,以維衡平,前經 本會 104 年 3 月 4 日公保字第 1040001795 號函釋在案。 四、旨揭所詢,仍請參酌本會上開 104 年 3 月 4 日函辦理;至所詢 須否比照各年度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補助辦 理,涉該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之解釋,建請逕洽花蓮縣政府釋疑。 正 本: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