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22 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 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 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 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所涉個人 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 月 14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00123 號函。 二、有關警察機關蒐集旨揭資料部分: 按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上開規定所稱「法定 職務」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自治條例、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 之自治規則、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等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 之職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又依內政部警政署組 織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處務規程第 12 條第 6 款,貴部 警政署負責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及督導;各直轄(縣)市政府警察局 之組織規程亦均明定掌理失蹤人口查尋事項。是警察機關基於特定目 的(例如:警政,代號:167) ,並於執行失蹤人口查尋職務必要範 圍內,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旨揭資料,以查明失蹤人口之行蹤,俾 能早日尋獲失蹤人口,應可認為符合前揭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 定。 三、有關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即利用)旨揭資料部分: 再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之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 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是戶政事務所基於特定目的(例如:戶政 ,代號:015) 留存洽辦戶政業務民眾之聯絡電話,經民眾同意蒐集 其個人電話號碼,以利辦理戶政業務有疑義時聯繫當事人,原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惟如係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危險,將失蹤個案當事人之聯絡電話提供予警察機關 ;或係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之親(家 )屬聯絡電話,以協助儘速查明失蹤人口之行蹤,應可認分別符合個 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四、末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警察機關及戶政事 務所蒐集、處理或利用旨揭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併此 敘明供參。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