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1.30 環署土字第108000323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複數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法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時,應按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之規定, 針對各所有權人個別裁罰其違反行政法義務之秩序罰
主 旨:複數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法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裁處疑義案。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移轉時,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 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貴局所詢之加 油站於用地移轉時,因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備查,已構成土污法第 40 條之裁罰要件。 二、另,本案係屬「共有」之公告事業用地移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即違 反前揭法定作為義務,且土地所有權人為複數,應按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土污法第 40 條之規定,針對各所有權人個別裁罰其違 反行政法義務之秩序罰。爰此,貴局所為裁處內容,核屬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