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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  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
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
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
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
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
主    旨: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
          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
          供該部,經國防部補充說明,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1  月 3  日檢文允字第 1070017014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五、為協
              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本件國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
              入營洽(商)公人員(下稱訪營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
              及個資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例如犯罪前科),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
              ,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
              定。前經本部 107  年 10 月 19 日以法律字第 10703515980  號書
              函復貴署在案。
          三、本案依來函所附國防部補充說明,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
              營人員之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之
              入營安檢,又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
              為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  款「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至貴署提供訪營人員之查核資料予國防部
              ,則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5  款「為協助公務
              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為維護國家
              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另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另須指定專人辦
              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資法第 5  條及第 18 條規定參照)。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國防部、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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