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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9.21 法制字第107025219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9  月 4  日衛授疾字第 1070006015  號函。
          二、本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
              稱草案)之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9  條:本條規定「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
                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惟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1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
                行細則第 2  條已明定,罰鍰經限期繳納而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故本條似無規定之必要,建請刪除。如認本條仍有規定之
                必要,其所定之「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建請修正為「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行」(土地稅法第 5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至其餘草案條文,本部無意見。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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