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9.21 法制字第107025219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9 月 4 日衛授疾字第 1070006015 號函。 二、本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 稱草案)之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9 條:本條規定「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 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惟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1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 行細則第 2 條已明定,罰鍰經限期繳納而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故本條似無規定之必要,建請刪除。如認本條仍有規定之 必要,其所定之「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建請修正為「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行」(土地稅法第 5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至其餘草案條文,本部無意見。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