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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8.05.10 府授都規字第10830385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核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
面同意及非住宅使用規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主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及非
      住宅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為保障住宅安寧及維護實質居住環境
      水準,規範第三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獸醫診療機構、(四
      )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十九)寵物美容、(二
      十)寵物寄養」及商業區設置「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十九)自助儲物空間」
      ,其申設位址相對位址(如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毗鄰兩側、直上或直下一樓層等
      )為住宅使用者,應取得該等建物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換言之,相對位址非住宅使
      用者,則免取得前開書面同意文件,先予敘明。
  二、有關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文件,為明確法律行為之效力,建議宜敘明所附條件及期限,
      如立書同意人基本資料、立書同意人所有建物門牌號、申設公司(商號)基本資料、
      申設建物門牌號、同意設立時間等內容,並檢附立書同意人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建物
      範圍平面圖,俾利本府審查作業。同函檢附同意書範例 1份供申請設立參考。
  三、至非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查本局99年 4月23日北市都規字第 09932102400號函釋示
      (略以):「提出建物同層(不含申設地點)及同層以下門牌有『公司登記』、『非
      住宅稅率證明』或政府部門出具之其他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之切結書』等證明文件
      ,則可認定『視為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 3種住宅區』其『同層
      級以下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之規定」。另除前開規定外,依實務執行,申請人如提
      出可辨識申設位址之相對位址非住宅使用之現況照片,亦可認定視為符合「非住宅使
      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請刊登市府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抄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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