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7.12 法律字第108035094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調查局擬蒐集「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具有正當性、必要性及 合理關聯性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署函請協助確認本部調查局擬蒐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 之正當性、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5 月 13 日移署入字第 1080050435 號函。 二、本部調查局蒐集貴署所保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及第 5 條規定: (一)按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次按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2 條 第 3 款及第 11 款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 三 、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 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又為落實蔡總統指示反制 中共「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指導綱領,完備反滲透、反統戰機制, 以因應近年逐漸升高之安全威脅,本部調查局亦協助本部廉政署辦 理公務機密維護、機關安全維護工作,並強化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 利益公務人員安全查核等工作。復依國家安全局交付之各項專案任 務,本部調查局應掌蒐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所規範之涉密人員違異常狀況並落實安全查核,以防止 滲透、洩密危害國家安全。據此,本部調查局基於「國家安全行政 、安全查核、反情報調查(代號:100)」 之特定目的,為執行「 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及「機關保防業務執行事項」之法定職務 及上開各項協助及專案任務,向貴署蒐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 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規定。 (二)次按國家情報工作法(下稱情工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部 調查局於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復按同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報工作:... 應用保防、偵防、安 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 亦同。」是以,機關保防及反滲透工作均屬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 情報工作,且係事前預防工作,不以「刑事偵查」為必要。若未能 預先防堵,一旦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將所接觸之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 利益之機密或核心敏感資訊洩漏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侵害者係 整體國家法益,甚恐危及國家主權,其危害程度將難以估計。故本 部調查局向貴署調閱旨揭名冊,乃為保護整體國家安全及利益遭受 重大損害,僅對少部分涉及國家機密且負有維護公務機密不外洩職 責人員,機先掌握相關違異常狀況,並非包含所有公務人員,符合 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三、貴署提供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予本部調查局,符合個資法 第 16 條規定:按貴署提供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予本部調查局 作為「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及「機關保防業務執行事項」使用, 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查情工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 ..」故貴署提供該等資料予本部調查局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 第 2 款「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特定目的外利用 事由,與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尚無不符。 四、綜上,本部調查局蒐集貴署保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及貴 署提供旨揭資料予本部,具有正當性、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並符合 個資法第 5 條、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請貴署配合定期(每 年 3、6、9、12 月)提供本部調查局旨揭名冊(含電子檔案),俾 利反滲透任務之遂行,本部調查局亦將本於國安團隊協調合作之精神 ,竭力配合貴署辦理相關專案,共同完成國安任務。 五、檢附本部調查局 108 年 6 月 17 日調保壹字第 10819505690 號 函影本供參。 正 本:內政部移民署 副 本:法務部調查局、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