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108.08.06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31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建議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由當事人逕向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等事項 之說明
主 旨:貴部建議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得由當事人逕向受理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暨 通報戶政機關「司法院索引清冊」欄位,新增民眾聯絡電話等事,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22 日、5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12316 、1080117883 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就有關身分 之事項成立調解或和解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其目的 ,依各該條立法說明,係因調(和)解筆錄作成時即生效力,倘有涉 及應辦戶籍登記事項,應讓戶政機關知悉,俾利其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催告或登記。鑑於貴部已開放線上辦理登記作業,甚為便民,各法 院復已於調(和)解筆錄適當位置加註提醒辦理登記等文字;貴部建 議當庭請當事人提出登記申請一節,尚無必要。 三、當事人聯絡電話,屬個人資料之一種,非屬家事事件起訴程式或聲請 書狀應載明事項,且部分事件亦可能有須保密當事人聯絡資料之必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等參照), 為免引發無謂爭議或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由法 院逕將當事人於書狀所載電話通報戶政機關之建議,未便採行。 四、各直轄巿、縣(巿)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下稱家事服務中心) ,係提供家事事件當事人多元服務及輔導之單位,為減少民眾奔波往 返,部分戶政機關亦於所轄家事服務中心設點服務。如認民眾於法院 調(和)解成立或裁判後,有於一處獲得有效、便捷戶籍登記服務之 必要,建議與地方政府協調由家事服務中心協助提供一站式服務,俾 收事半功倍之效。 五、法院就依法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家事裁判,均以審判系統傳送裁 判電子資料,戶政機關已得憑依相關規定處理。且基於行政協助,本 院已於家事事件相關網頁張貼相關說明及圖示,各一、二審法院亦依 本院歷次函示,於寄送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之家事事件裁判、確定證 明書或調(和)解筆錄時,在適當位置加註文字,提醒民眾向戶政機 關辦理登記。如經評估,於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後,應不待申 請即逕依調(和)解筆錄或裁判結果而為登記,建請研議修正相關戶 籍法規,以免民眾有因逾期申辦戶籍登記,致受裁罰之情事,而應實 需。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