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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108.08.06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31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建議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由當事人逕向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等事項
之說明
主    旨:貴部建議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得由當事人逕向受理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暨
          通報戶政機關「司法院索引清冊」欄位,新增民眾聯絡電話等事,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22 日、5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12316
              、1080117883  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就有關身分
              之事項成立調解或和解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其目的
              ,依各該條立法說明,係因調(和)解筆錄作成時即生效力,倘有涉
              及應辦戶籍登記事項,應讓戶政機關知悉,俾利其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催告或登記。鑑於貴部已開放線上辦理登記作業,甚為便民,各法
              院復已於調(和)解筆錄適當位置加註提醒辦理登記等文字;貴部建
              議當庭請當事人提出登記申請一節,尚無必要。
          三、當事人聯絡電話,屬個人資料之一種,非屬家事事件起訴程式或聲請
              書狀應載明事項,且部分事件亦可能有須保密當事人聯絡資料之必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家事事件法第 75 條、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等參照),
              為免引發無謂爭議或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由法
              院逕將當事人於書狀所載電話通報戶政機關之建議,未便採行。
          四、各直轄巿、縣(巿)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下稱家事服務中心)
              ,係提供家事事件當事人多元服務及輔導之單位,為減少民眾奔波往
              返,部分戶政機關亦於所轄家事服務中心設點服務。如認民眾於法院
              調(和)解成立或裁判後,有於一處獲得有效、便捷戶籍登記服務之
              必要,建議與地方政府協調由家事服務中心協助提供一站式服務,俾
              收事半功倍之效。
          五、法院就依法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家事裁判,均以審判系統傳送裁
              判電子資料,戶政機關已得憑依相關規定處理。且基於行政協助,本
              院已於家事事件相關網頁張貼相關說明及圖示,各一、二審法院亦依
              本院歷次函示,於寄送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之家事事件裁判、確定證
              明書或調(和)解筆錄時,在適當位置加註文字,提醒民眾向戶政機
              關辦理登記。如經評估,於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後,應不待申
              請即逕依調(和)解筆錄或裁判結果而為登記,建請研議修正相關戶
              籍法規,以免民眾有因逾期申辦戶籍登記,致受裁罰之情事,而應實
              需。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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