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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08.26 FDA 食字第104003805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產品檢出諾羅病毒之所屬供應商疑義
主    旨:有關產品檢出諾羅病毒之所屬供應商疑義。
說    明:一、行政機關為行政調查,應本於其職權,運用各種證據方法,以釐清事
              實,進行評價,並形成心證,以作成正確之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即係有關事實及證據調查之一般性規定。
          二、準此,本件重點在於行政機關作成處分之過程中,是否業已善盡調查
              之義務。換言之,衛生局對於案內生蠔產品之來源,倘依職權檢視後
              ,如事證業已充分無疑,足堪直接進行評價並形成心證者,自得據以
              作成處分,惟如依其他機關所為調查有程序不備或調查結果並不足以
              認定法定裁罰要件成立者,仍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進行調查,以認定真正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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