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5.08.04 臺教學(三)字第10500953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所定 2 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依行政 程序法第 48 條之規定計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該期限內將調 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
主 旨:所詢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1 條之期日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國立屏東大學 105 年 7 月 7 日屏大秘字第 1050400237 號 函(併復)辦理。 二、有關期日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之規定。性平法第 31 條所 定 2 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以學校書面通知受理之公文書日期 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調查報告之日 為迄日,以資明確該等期日之合算。 三、性平法第 31 條第 3 項所定 2 個月內之期程則指性平會通過該調 查報告之次日起,將調查報告及處理(懲處)建議自行或移送權責機 關完成議處決定後,於該期限內(2 個月),將處理之結果(包含調 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前 2 者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及檢舉人。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